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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昌平区政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7〕18号)

时间:2017年08月2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精神,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防止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昌平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昌平历史文化悠久,现存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27处,既是全区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做好文物保护和传承是全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各单位共同努力下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干部群众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责任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地区或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文物安全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整改,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面对文物安全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时期文物安全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建设国际一流科教新区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以建设“平安文物”为目标,到2018年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十三陵、居庸关—云台、银山塔林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全部到位。到2019年底,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安全风险突出的文物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原则。在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同时,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坚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与协调服务相结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管理)和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保护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扎实开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健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建立政府领导、管理使用者负责、文物行政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健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强化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主体责任。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逐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文物安全机构或指定文物安全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文物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文物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责任制。应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切实做到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实战演练,积极完善和维护防火、防盗等设施器材,保证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文物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监管(管理)部门提出的文物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应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应切实保证监控、用电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值班、巡逻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坚守岗位。遇有火灾等安全事故,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进入拆除、清理事故现场,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或者误报。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应依法合理利用文物,严禁开展未经许可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按照有关职能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做好看护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上级部门对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文物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应指导、监督、检查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执行安全制度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协助、督促其及时整改;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文物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协助、督促所属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做好看护工作。

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作为明十三陵、居庸关—云台、银山塔林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文物使用和保护管理职责。属于集体所有(包括村社区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文物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具体负责文物安全工作,并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处于自然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普查登记文物)、可移动文物(田野文物),由文物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文物所在村(社区)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二)强化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区政府对全区文物单位承担安全监管属地领导责任,明确提出本级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文物安全管理领导责任,提出本辖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细化明确本级相关部门文物安全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健全文物安全巡查队伍,保障文物安全设施设备所需资金,推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组织实施文物周边环境整治,制定本辖区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意见,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强化部门监管(管理)责任。区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应加强全区文物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监察,对区内文物单位、博物馆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落实整改;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司法机关建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机制;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全年综治考核范围;向区政府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规划、民政、民族宗教、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监、园林绿化、旅游、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对全区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文物属地镇(街道)文化部门,对本辖区负责保护的文物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文物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员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村(社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督促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建立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文物安全岗位,完善文物安全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整改。遇有文物安全事故及时报文物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报区文物、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文物行政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以及文物属地镇(街道)文化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文物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四)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区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存在安全隐患,应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未落实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主动整改,或经文物行政部门等相关监管(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同时将情况报区纪委、区监察委,依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监管(管理)部门的责任。

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属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在职还是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严肃追责。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文物安全防控体系

(一)健全机构队伍。健全区级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完善执法装备与设施。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切实保障文物队伍编制、资金。文物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文物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定期开展文物巡查,及时发现和上报安全隐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应建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文物安全员岗位,负责本单位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文物单位、博物馆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二)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按要求做好考古勘探工作,确保地下文物安全。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消防、安全等部门联系,保证文物行政审批严谨性,保障文物安全。文物单位、博物馆安全条件不达标,不得对外开放。

(三)强化网络保护。着力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基层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充分发挥镇(街道)文化部门作用,积极发展群众文物安全监督队伍,逐步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

(四)增强防范能力。制定和实施昌平区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加大安全防范设施投入,切实增强文物单位安全防范能力。建立文物安全评估体系,每年对文物安全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下一年度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计划的依据。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安装文物消防、技防、雷电防护设施。距离消防站(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积极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科技创安力量,在保障文物安全前提下,利用新技术开展文物安全项目试点。

(五)消除安全隐患。坚持以预防为主,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账、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账制度,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巡)查,并将隐患逐项治理整改到位。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由文物、公安、消防、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参与,定期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治理重大隐患;公安机关应将文物单位纳入日常巡逻防控重点,维护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秩序。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文物重大安全隐患须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对于文物遭破坏、丢失等重大问题须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六)健全安全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完善文物日常巡查、节假日重点检查、应急值守、举报受理、违法案件办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文物安全奖励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文物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文物奖励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七)加强田野文物保护。针对田野文物点多、面广,分散不集中,管理任务重,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将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区文物行政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调查行政区域内的田野文物,建立田野文物名录和原始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区、镇(街道)、村(社区)逐级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设立物防或专职人员进行看护,对管理保护难度大的重要田野文物,可以采取暂时集中保护的措施,等到条件成熟,再将其回归原址。

五、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一)坚决查处违法案件。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落实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情况,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集中力量联合处置文物行政违法突发事件,查处违法行为。对涉及多行业、多部门或跨区域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专项执法督察。

(二)严肃处理安全事故。区文物行政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文物单位、博物馆严格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调查处理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弥补漏洞,完善措施,举一反三改进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建立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

六、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督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昌平区文物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文物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调整落实昌平区明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保护好明十三陵世界文化遗产。

(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管理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章,配套出台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应急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专门规定;制定完善文物单位、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防雷技术标准,完善文物安全管理标准,形成较为完备的文物安全标准规范体系。

(三)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区、镇(街道)、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共同承担的文物安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区财政加大对文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投入和免费开放博物馆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证本辖区文物安全技防设施投入,为文物安全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巡查工具;对于文物安全工作突出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由区、镇(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文物单位、博物馆要依法使用事业收入,用好用足安全巡查、设备运行、安全检测、演练培训等安全经费。

(四)注重宣传培训。要加强处级领导干部文物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积极组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经常开展文物安全监督员和文物单位、博物馆安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一线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成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五)主动接受监督。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坚持信息公开,深入推行文物安全公示公告制度,对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进行通报,对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建立、完善舆情收集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文物安全案件、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推进群防群治,实现“平安文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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